不是的,依法成立的企業都應該按照會計法建帳記賬。但針對部分賬冊不健全記賬不規范的企業,企業的不能完整提供相關納稅數據,稅務機關為防止稅源流失而采用的簡便方法,對該類企業的所得稅采用收入核定或者成本費用核定的方式進行征收。
知識拓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由此可見,任何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包括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也包括核定征收的納稅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